商洛市
政策公示公告

商洛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证明事项目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的通知

2021/04/05 1.0w 阅读 75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政务服务,按照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司通〔2020〕112号)和《商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商政办发〔2021〕8号)要求,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予以公布。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清单实施,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附件:1、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2、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3、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第一批)

商洛市司法局

2021年4月3日

附件1

证明事项保留目录(39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

理由

有无

便民措施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实施

单位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市级

县级

乡

级

及

其

他



1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供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编办发〔2014〕4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

法规

市委编办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无

2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供住所证明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七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编办发〔2014〕4号)第三十七条。

行政

法规

市委编办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场所使用权属所有人

√

√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场所使用权属所有人

无

3

公民变更或者更正户籍信息需要提供有关证明

户口变更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法律

市公安局

公安户口登记部门

申请人提供

√

√

√

依照法律规定

无

4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过程中需提供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军转换证)

军队转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部委

规章

市公安局

公安交管部门

申请人提供部队等部门证明

√

√


依照部委规章规定

无

5

驾驶证初次申请、境外、军证换领、期满换证、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及审验、注销恢复、年满60周岁降级、年满70周岁年检、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每三年年检、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时需提供身体条件证明

驾驶证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二)身体条件。第十七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部委

规章

市公安局

公安交管部门

申请人提供卫生等部门证明

√

√


依照部委规章规定

无

6

因服兵役、出国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需提供延期事由证明

驾驶证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部委

规章

市公安局

公安交管部门

申请人提供

√

√


依照部委规章规定

无

7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的需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变更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部委

规章

市公安局

公安交管部门

申请人提供检验部门证明

√

√


依照部委规章规定

无

8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时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机动车转移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部委

规章

市公安局

公安交管部门

申请人提供海关等部门证明

√

√


依照部委规章规定

无

9

机动车回收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注销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部委

规章

市公安局

公安交管部门

申请人提供

√

√


依照部委规章规定

无

10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领取校车标牌时需要提供校车运行方案、校车使用许可等相关证明

校车许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部委

规章

市公安局

公安交管部门

申请人提供政府批准许可等证明

√

√


依照部委规章规定

无

11

检疫证明

出售及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提供、持有或者附有检疫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2.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3.《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23项将人工繁育许可审批下放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余下放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

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

1.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

2.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人

3.自然人

农业农村部门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

√

√


预防水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

无

12

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需提供捕捉、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法律

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 村部门、进出口监管部门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无

13

病残儿医学鉴定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

法规

市卫健委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

无

14

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出具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政府

规章

市卫健委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民政局、所在社区或单位


√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无

15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核销用血费用需提供与无偿献血者的关系证明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核销用血费用

《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用血单据到采血单位核销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地方性法规

市卫健委

采血单位

公安

机关

√

√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核销用血费用

无

16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需提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证明学校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

规定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相关

单位

√

√


法律

规定

无

17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需提供校长、老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证明所申办学校

相关人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

规定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相关

单位

√

√


法律

规定

无

18

提出工伤申请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劳动、人事关系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部委

规章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用人

单位

√

√


法律

规定

无

19

提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证明受伤情况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部委

规章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医疗

机构

√

√


法律

规定

无

20

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证明与工亡职工的供养关系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行政

法规

市人社局

市社保局

亲属及相关单位

√

√


法律

规定

无

21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孤独、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证明是否属于孤儿、孤寡老人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行政

法规

市人社局

市社保局

民政

部门

√

√


法律

规定

无

22

2年以上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2005年7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群字〔2005〕94号)

部委

规章

市体育局

商洛市体育局

县区科教体局

√

√


工作

需要

无

23

身份证、参赛证明、成绩证明

国家二级运动员授予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部委

规章

市体育局

商洛市体育局

公安局、省体育局

√

√


工作

需要

无

24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部委

规章

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

市交警队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


业务办理需要

无

25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许可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部委

规章

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

市交警部门

√

√


业务办理需要

无

26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证明

申请出租汽车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部委

规章

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

县级公安部门、派出所;

市交警部门

√

√

√

业务办理需要

无

27

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4号令。

部委

规章

市市场监管局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方法定检验单位或具备能力的本企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无

28

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廉租住房保障出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部委

规章

市住建局

市县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人提供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

√


国家民生保障政策


29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出具身份证明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部委

规章

市住建局

市县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人提供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

√


国家民生保障政策


30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开具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部委

规章

市住建局

市县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地镇(办)出具收入证明

√

√


国家民生保障政策

无

31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部委

规章

市住建局

市县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地镇(办)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

√


国家民生保障政策

无

32

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廉租住房保障开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部委

规章

市住建局

市县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

√


国家民生保障政策

无

33

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廉租住房保障开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城镇居民申请办理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部委

规章

市住建局

市县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

√


国家民生保障政策

无

34

不动产登记提交资料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正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部委

规章

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

医院、派出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

√


部委规章制定

无

35

不动产登记提交资料

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部委

规章

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

法院、社区等相关部门

√

√


部委规章制定

无

36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

用于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和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部委

规章

市应急局

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

√

√


部委规章制定

无

37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

用于督促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和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部委

规章

市应急局

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

√

√


部委规章制定

无

38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用于证明矿山建设项目合格开采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和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部委

规章

市应急局

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

√

√


部委规章制定

无

39

地质勘察证明

证明地质地形及基础埋深情况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市人防办

市人防办

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

√

√


易地建设重要前置佐证资料

通过政务审批平台上传共享获得

附件2

证明事项取消目录(6项)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理 由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

1

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需提供车货总质量检测证明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市交通局

部委规章规定

不再提供

2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时需提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市交通局

部委规章规定

不再提供

3

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市农业农村局

部委规章规定

不再提供

4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资格需提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市交通局

部委规章规定

不再提供


5

体检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市应急局

部委规章规定

不再提供


6

考试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市应急局

部委规章规定

不再提供


附件3

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办理方式

市司法局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可提交书面承诺书

2

申请律师实习或执业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律师实习或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可提交书面承诺书

3

申请司法鉴定人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司法鉴定人资格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可提交书面承诺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

需提供学历证明、学位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经济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

5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从事

需提供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4号)、经济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

6

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管理专业

需提供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5号)、经济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

市农业农村局

7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可提交书面承诺书或继续提交证明

8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可提交书面承诺书或继续提交证明

9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非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可提交书面承诺书或继续提交证明

10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的证明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可提交书面承诺书或继续提交证明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